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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鲁创业创新,我们会同省编办、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济南铁路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来鲁创新创业,建立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根据全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动、聘用、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等。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国医大师;

(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三)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以及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外国专家;

(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从省外、国(境)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省级政府选拔的最高层次的技能领军人才;

(二)“双师型”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一级)、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四)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第(二)类,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

第七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柔性引进的,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需要享受本规定绿色通道服务的,应当填写《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属高层次人才中的(一)至(三)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一)类人才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颁发《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服务绿卡》);属高层次人才中的(四)类和高技能人才中的(二)类人才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报省委组织部研究、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评审通过的人才颁发《服务绿卡》。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获得泰山学者或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资格的,直接颁发《服务绿卡》。

第九条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凭《服务绿卡》,享受本规定中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  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引进人才,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可申请2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华的合法身份证件,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永久居留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办结;签证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消来鲁工作许可的年龄上限,可根据情况签发2至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证,2日内一次办结。

第十一条  户籍办理。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服务绿卡》和有关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符合落户条件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华侨和外籍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服务。引进人才申办企业,即时承办,限时办结。积极为引进人才投资决策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服务。引进人才在鲁创办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一)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税务部门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项目。

(三)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我省购买机动车时,可按规定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十四条  海关服务。引进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十五条  金融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积极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引进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二)引进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部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金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提供个性化、专业性服务。

第十六条  科研服务。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需要借助省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各单位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受省内限购政策限制,房屋登记部门优先办理房屋登记。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同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配偶随迁。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年。

第十九条  子女入学。加快推动国际学校建设,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优先入学。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鲁就学,选择当地基础教育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引进人才符合省直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办理省直保健证,凭证可到省直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人才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专项财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我省居住,已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提供专门的预约、业务咨询等快捷便利的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凭《服务绿卡》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或追加。

第二十四条  编制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二十五条  薪酬管理。引进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认定获得《服务绿卡》的人员,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二十六条  交通服务。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省内机场、火车站、码头乘机(车、船)时,凭《服务绿卡》可享受贵宾通道服务。在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时,可优先办理。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办理流程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服务机构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较多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简称“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下同),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为所属区域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需省直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按要求备齐材料及时报送省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协调落实。

第三十条  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应尽快设立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涉及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特殊政策和服务内容,设立服务绿色通道,明确服务内容的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办结时限和责任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协调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省引进人才服务窗口根据服务项目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手册》和《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需求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各设区市引进人才服务窗口根据服务项目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本市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服务手册,采用“征集需求、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一)征集需求。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发放《登记表》。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向引进人才全面介绍引才政策,准确了解引进人才服务需求,认真填写《登记表》,并按照《登记表》所提事项帮助引进人才整理相关材料,其中需要用人单位落实的,由用人单位向服务窗口出具相关证明。

(二)一窗接件。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递交的《登记表》和相关申请材料。

(三)并联预审。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

(四)集中反馈。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有关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反馈意见,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

(五)专员办理。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持《服务绿卡》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各有关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对确需引进人才本人办理的项目,应尽可能提供上门服务或预约服务。对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各级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应做好与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的沟通、解释工作,由省引进人才服务窗口及时汇总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统一建档。各级引进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建立需求档案,实行跟踪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信息库,提供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服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评估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各设区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引进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总体情况和意见建议。人才投诉等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纳入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引进人才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故意拖延和推诿扯皮等行为,根据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经费保障引进人才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引进的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后,收回《服务绿卡》,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4日。

附件: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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