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高区、经区科技局、财政局,临港区科技金融办公室、财政局,南海新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产学研合作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9日 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引导,深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根据《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威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以下简称 “示范工程计划”),旨在通过对产学研合作创新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突破一批产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培植一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点,为加快我市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条 “示范工程计划”是推进我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示范工程计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五条 “示范工程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拨款,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资助范围和重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资助、独立核算。 “示范工程计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计划项目,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威海市“十三五”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要求,属于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在推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发挥重要科技示范作用; (二)有明确的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业关联度大,具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四)申报项目具备以下情形的优先立项: 1.完成中试能够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并能在2~3年内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2.所在区市出具配套资金证明的。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求: (一)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筹措资金能力和信誉; (二)拥有较好的与合作项目相关的科研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按照全市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市科技局发布指南和下达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上报《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项目申报书》,同时附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三)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四)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立项意见,研究确定后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五)项目立后,市及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对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有如下扶持措施: (一)设立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专项资金,作为项目实施的资助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资助形式采取无偿资助、奖励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先行投入资金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活动,取得了重要科技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二)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绩效突出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国家相关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第十一条 各区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就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四条 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进行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三方面的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将作为确定该区市以后项目申报名额分配和该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威海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工程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威科字〔2012〕2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实施的项目,按原项目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