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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农科院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农科院开展基础理论及原始创新、产业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以及农业科技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科学安排、规范使用、厉行节约、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农科院负责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确定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使用专项资金,实施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农科院要根据创新任务计划和项目周期,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方案。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度安排资金预算,当年按照年度预算落实项目任务。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投资,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农科院要在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时,明确提出项目完成后将达到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省农科院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核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省农科院制定具体经费使用管理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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