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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懵了!经营场所提供Wi-Fi服务怎么还会有版权风险?
发布时间:2016-11-01

   2016年9月15日,欧盟法院对托比亚斯·麦克费登(Tobias McFadden)与索尼音乐娱乐(德国)公司(下称索尼公司)版权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了版权间接侵权规则对于Wi-Fi服务提供者的适用,Wi-Fi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依据避风港原则享受免责待遇,但版权人有权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此案的判决是对欧洲版权法的最新发展,进一步维系了网络环境中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免费Wi-Fi引发版权纠纷

   麦克费登经营一家销售和出租照明和音响系统的零售店,并在店内提供开放的Wi-Fi服务。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麦克费登故意将其Wi-Fi服务设置为公开免费的状态,任何人都可以用其直接匿名地接入网络。2010年,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有人将音乐作品通过该Wi-Fi服务上传至网络供公众免费获得。索尼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版权人向麦克费登发出了警告函。于是,麦克费登提起了不侵权之诉,索尼公司也提出了版权侵权的反诉并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和禁令等救济。2014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麦克费登的诉讼请求,而支持了索尼公司的反诉请求。在麦克费登上诉过程中,慕尼黑地区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将该案提交欧盟法院审理。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版权间接侵权规则对于Wi-Fi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是否可以对其予以免责。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二(1)条规定了“单纯通道”(mere conduit)的免责,若所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包括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或者为通讯网络提供接入服务,成员国应当确保服务提供者不对所传输的信息承担责任,条件是服务提供者:不是发起传输的一方;对传输的接受者不做选择;对传输的信息不做选择或更改。德国《电子媒体法》将《电子商务指令》所规定的避风港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其中第八(1)条规定了“单纯通道”抗辩。

  绝对免责有碍利益平衡

  欧盟法院首先确认了免费的Wi-Fi服务属于《电子商务指令》中的“信息社会服务”。《电子商务指令》并没有对“信息社会服务”进行明确定义,而《技术标准指令》将该概念解释为“通常出于获得报酬的目的,通过电子方式并根据服务接受者的个人请求所提供的任何服务”。对此,欧盟法院指出,如果免费的服务是为了宣传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其成本已经算入在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这仍然出于获得报酬的目的而属于“信息社会服务”。因此,Wi-Fi服务的提供者可以依据“单纯通道”的规定享受免责。

  “单纯通道”的免责要求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的行为具有单纯的技术性、自动性和消极性,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不能超出该界限。《电子商务指令》对于网络接入服务并没有设置更多的免责条件,这与其他避风港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有所不同。如《电子商务指令》第十四条对于信息存储服务的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在得知侵权内容后及时进行移除或屏蔽,而这非“单纯通道”免责的适用条件。对此,欧盟法院指出,信息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得知违法信息后有能力实施移除或屏蔽,而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在信息传输之后就失去了对该信息的控制。

  然而,欧盟法院意识到,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予以过于绝对的免责可能有碍于利益平衡的达成。《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二(3)条规定,本条款不影响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要求网络接入服提供者停止或防止版权侵权。据此,欧盟法院指出,《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二(1)条规定并不排除禁令救济,当第三方利用网络接入服务实施侵权时,版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停止仍然持续的侵权行为,并且由此所产生的正式通知的成本和诉讼费用也可予以赔偿,不过这取决于成员国的法院或行政机构是否有权力给予相应的救济。

  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在面对侵权禁令时可以采取三种措施:审查通过该网络接入点的所有信息;完全中断该网络接入点;对网络接入服务设置密码保护的措施(用户需披露自己的身份信息从而获得网络接入的密码)。欧盟法院否定了前两种措施,肯定了第三种措施。第一种措施明显违背《电子商务指令》第十五(1)条的规定,即网络服务商不具有监督所有信息的一般义务。第二种措施严重侵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行为。

  欧盟法院认为,对网络接入服务设置密码保护的措施最有利于利益平衡。第一,该措施仅需经营者轻微地调整技术操作,没有本质上损害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的自由;第二,该措施仅需个人用户索要密码,也不会本质上妨碍网络接入服务的接受者获取信息的自由;第三,该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第三方侵犯版权,不会影响网络用户合法使用网络接入服务;第四,对于网络接入服务设置密码保护可以有效地阻碍用户侵犯版权,因为用户接入网络前需披露自己的身份,无法匿名地实施侵权行为。

  其实,我国著作权法下的避风港规则也包括了“单纯通道”的免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但这没有明确特定情形下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相关义务,欧盟法院的这一判例值得我国的借鉴。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对于版权保护并不健全,网络接入服务的提供者和个人用户通常难以被追究侵权责任,但随着我国版权制度的完善,相关纠纷也可能将在我国发生。笔者建议,经营场所提供Wi-Fi服务时采取用户披露身份信息的密码保护设置,这有利于其今后免除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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