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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请于3月1日至31日期间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醒
发布时间:2015-03-0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4〕502号)的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起取消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实行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完整地填写年度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专利代理机构未在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年度报告的,以及提交年度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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