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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再简化
   
发布时间:2015-02-16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规定,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和“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等项目审批。

对此,税务总局就上述3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首先,进一步简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手续。明确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对于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反映“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暂时仍需按照现行规定备案。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核定征税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工作,届时,也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

其次,针对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明确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此外,加强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后续管理。税务机关要求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另外,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局把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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