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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山东省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8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拟对筹建期满的实验室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经省科技厅批准筹建且三年筹建期满、尚未验收的实验室(名单详见附件2)。

二、验收内容

对照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验收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实验室优势特色及研究水平。包括实验室定位、研究方向及研究内容,承担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标准、核心专利等研究成果整体情况,重点评估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重大科研成果。

2、科研团队建设情况。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水平及作用;高层次人才与研究团队培养、引进及聚集情况及发挥的作用。

3、实验室科研条件与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学术委员会作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

4、开放运行及实验室对行业、产业的科技支撑作用。实验室开放运行措施及效果,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放服务情况。本研究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为行业、产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5、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支持情况。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在政策、经费、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情况。

三、需提交的验收材料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能够代表实验室层次水平的重要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成果、成果转移转化、发明专利等证明及科研投入证明。

验收报告一式5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电子版文本(发至邮箱sd_keylab@163.com)于2015年6月11日前报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四、验收程序

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实验室为未通过验收;审核通过的实验室进入专家现场验收阶段,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1、验收工作是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必要环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总结、组织填报有关材料。

2、实验室未完成建设内容而提出延期的,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主管部门请于6月9日将申请延期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

3、对逾期不提交验收材料、不具备验收条件、未完成建设计划任务、弄虚作假拼凑材料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予以推迟验收直至取消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通讯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1420室

邮编:  250101

联系人:厅基础研究与科技条件处   尹承山   许亦真

联系电话:0531-66777033,66777035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参考格式+.doc

参加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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