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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及研发人员比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1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三)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012年1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对人员的检查重点包括:

(1)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科技人员、研发人员的统计、占比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2015年9月14日,科技部下发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因人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被C类处理(责令整改)的企业有20家。因此,人员结构的问题在高企认定中越来越受重视。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具体解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做了明确的定义。

 (一)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解读:在实际工作中,直接科技人员比较容易界定,凡是参与研发项目并且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均可确认为直接科技人员。而对于科技辅助人员的确认却不太容易划分,如在生产过程中负责质量监控、工艺监控的大专以上人员可以确认为科技辅助人员。

 即“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数”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对科技人员的岗位可宽泛成:研发、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模具维修或设计、设备管理、检测、材料分析、软件开发、统计分析等岗位。

 因此,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处理上,可以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如果研发部门和质检部门、检测部门等与研发直接相关的部门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30%以上,则不需要再从其他部门筛选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如果未达到30%,则从其他部门筛选部分确实从事技术活动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直至达到规定比例。

(二)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解读: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认研发人员时要从研发项目中筛选研发人员。根据项目中每个人的职责不同,确认是否为研发人员。

 (三)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及职工总数的统计均应按上述原则进行确认。另外,关于职工总数的统计,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在填报时,是以过去三年的平均数,还是上年底人数或者是申报当时的人数确定?由于各地方科技部门的要求不同,在填报时需要提前与当地沟通。

 提供的材料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需要附上的人员说明材料包括:

(2)劳动保障、社保、税务等权威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全体职工名册;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名册;

(5)研发人员名册;

(6)研发人员学历证书(某些地市要求提供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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