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是经省政府同意,自2007年起,为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省委、省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设立的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本期主要介绍申报条件及程序,如需详细了解及申报,请联系科技局计划科,联系方式:6661216,rskjj@126.cm。 一、支持范围 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山东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实施,重点推动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培育和发展。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在核心技术上拥有发明专利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和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资助的科技项目的产业化;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相关产品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四)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二、支持对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支持对象为在山东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四)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计划项目自筹经费能力达到政府引导经费5倍以上。 三、使用方式 (一)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二)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资助创新成果转化。 (三)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含量高、处于产业化前期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国有资本股权形式投入,并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确保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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