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技人才政策 ◆3月25日,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实行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 ◆4月18日,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印发《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建立《科学素质纲要》实施的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中国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全国科普统计工作,为公民提高自身科学素质提供衡量尺度和指导。 ◆3月31日,中科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启动。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了五大方面25项重点任务。设立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的实施,并将探索通过“后补助”等方式促进重大成果推广应用。 二、地方科技人才政策与工作 ◆3月31日,广东省人大修订《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4月18日,重庆市科研项目与科技经费管理“七条新政”。财政科技经费实行定额资助,取消项目申报经费预算;市场类科研项目将采用“后补助”方式;科研项目人力资源费比例可提高到政府资助经费的30%或60%;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确定和调整科技经费支出结构,不用再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结题实行第三方独立、专业化验收;科研经费结余不再收缴;纵向课题与横向课题一视同仁。 ◆4月17日,第十四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在深圳闭幕。73个国家和地区的4500多家单位参会,两天入场参观洽谈人数累计达8万人次,各省市与专业组织、培训机构、留学人员达成的引智项目合作意向达2400多项,全国各省市与海外专家组织共签署引智合作协议1850余项,海外创新大赛88万美元由10位选手获得。 ◆4月27日,山东公告遴选智库高端人才。面向海内外长期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人才,遴选300名左右人才入库,在岗位聘用、课题保障、参与决策等方面享受政策。“泰山学者特聘专家”全职人选提供200万元经费,兼职100万元。入库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三、科技人才管理与服务 ◆4月1日,科技部人才中心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将按照统一部署,落实好《意见》提出的“规定动作”,创新做好“自选动作”,力争将工作始终做在前面。 ◆4月8日,科技部“专业技术人员大讲堂”(2016年4月份专场)顺利举行。本期“大讲堂”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题。 ◆4月14日,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邯郸) 举办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交流活动。装备制造骨干企业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上海交通大学等院校的专家交流对接,初步达成合作意向26项。 ◆4月14日,2016中国科技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江西专场)在南昌举办。江西省及其他省市200多名科技企业创办人与30家国内外一线创投机构面对面对接,10家高科技企业创办人登台路演。 ◆4月19日-23日,科技部人才中心在上海举办“2016年科技人才创新管理专题培训班”,提升科技人才管理人员的创新及业务能力。 ◆4月23日,科技部人才中心和工信部人才中心在京举办“首届高层次人才产学研用对接咨询会”。聚焦大数据和电子信息领域,促进在京高层次人才与地方企业院所合作,部分高校专家表示愿意推荐团队成员及优秀的博士生与需求方开展合作,并邀请需求方派代表参加学校的开放日活动。 ◆4月10日-22日,人才中心配合科技部人事司共同举办了驻外科技干部培训班。采取网络学习和集中培训相结合方式,安排8门网络课程、37场专题讲座、4次现场教学和4次分组交流。内容涉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领域科技发展、涉外知识与技能、廉政及安全保密等。为做好驻外工作打下基础。 四、政策要点 ◆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重点改革任务 在改革人才管理体制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二是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三是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四是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完善人才政策法规体系。 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方面: 一是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全科医生等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 二是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改进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评价考核周期。 三是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意见》指出,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 在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方面: 一是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二是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三是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