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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5

文件号:威环政发[2013]1号

发文机构: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2013-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或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区内科技从业人员。

第二章 科技创新平台扶持

   第三条 凡当年被认定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只按最高标准给予一项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创办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对落户到我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并有明确研究开发任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对于工作站内合作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内外首创或领先水平,3年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上缴税金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研发队伍10万元。

   第五条 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科技成果扶持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项目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扶持

   第八条 根据《关于加强环翠区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的意见》(威环政办发〔2009〕18号),在全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组每年评选10—30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解决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项目,视项目技术水平及经济社会效益,给予5万元—20万元的研发补助资金。对全区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产业化前景非常好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研发补助资金。

   第九条 凡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凡当年被认定为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五章 产学研合作扶持

   第十条 凡当年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且进入实质运作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项目技术水平、科研投入、企业贡献等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全区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产业化前景非常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凡发起并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六章 知识产权扶持

   第十二条 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4000元;对当年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1万元。

   第十三条 本年度内申请的职务专利受理数超过15件的专利申请人为申请大户。专利申请大户奖励金额:

   (1)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最高奖励1000元;

   (2)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奖励500元;

   (3)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奖励200元;

   第十四条 获“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职务专利,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获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职务专利,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获“中国专利山东明星企业”的奖励企业2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财政局提出使用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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