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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德方:解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发布时间:2015-09-24

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的法规遵循了那些原则,修订过程中考虑了那些因素,加大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有哪些变化。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在区域协作创新论坛上进行了解读介绍。

这次修订案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充分反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另外准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修订过程中,实际上我们主要考虑四个原则:第一个均衡各方的权责,均衡国家、单位的利益,均衡创新主体,包括产学研界,另外捋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要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的规则是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研发机构技术转移,加强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同时体现放权让利的原则。收益不再上缴,单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我刚才讲到处置不用审批,收益不用上缴,同时对收益的分配和法律上的界定。

另外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好专利法,劳动合同法等等之间的衔接,本次修订拟新增、调整为32项。第一个就是关于科研评价体系,大家知道目前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法定义务是不明确的,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对科研成果转化是持观望的态度,原因就是法律对它的权责界定得不清楚。对科技人员评价主要是以论文,我们修法过程当中做了充分调研,成果转化没有列入科研人员的评价范畴。

最近两年国家修法当中地方也出台了很多新法律,像南京规定至少60%,最高95%,山公规定不低于70%,最高规律99%,清华、北大都有类似的规定,为什么新法出台以后对这些工作有基础性的支撑,这些工作没有国家层面的介入,这次新法律当中针对这一问题,包括中央8号文。

这次新法从四个方面体现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第一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规定科研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里面也是,可以约定。调研调查当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企业没有约定,也没有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现在如果你不约定,那你最低就要给净收益的50%,法律刚刚发布以后,跨国公司到打电话的特别多,他问怎么解析这个法律,因为国外公司对这个法律是非常关注的。市场经济约定优先原则对企业是很好的保护,对企业我们没有约定,我们不能在发条上企业也这样规定。对于这些机构约定优先比例低于50%是无效的。

这次也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不受当年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以前受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以前算出了激励也没有办法发给个人,很多人说工资总额是有限的,把现金奖励给你其他人怎么办,所以干脆给你一个项目。我想新法律当中已经明确了,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但是它要列入工资总额进行统计,不受工资总额限制怎么会统计到工资总额呢?这是国家现在的薪酬,因为很多指标跟实际工资总额发生关系,比如住房公积金,但是当年的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原来规定是收入的20%,现在没有约束。

第四个方面变化的就是加强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服务,透明、准确的信息是技术交易达成的前提。科技成果提供双方信息交流不通常,企业对高效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相关科技成果信息不准确这样一些问题都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新的发条当中11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

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提交科技报告。另外22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为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成交者提交科技报告提供方便。如果没有按规定提交报告或者交付信息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就是你该公布的信息没有公布。

第五个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各个国家普遍关注的重点,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研发投入也在逐年增长,也产生了大量的成果,立项缺乏与市场需求的衔接,听取企业意见少,没有明确转化的义务,在新发条当中明确规定在指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的时候应该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该明确项目承担者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验收的义务,同时也鼓励境内使用,对外转化需要审批。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指定许可,这是国家特定需求方面,国家安全和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指定实施的方式来完成,当然这种情况可能出现的概率比较小。

第六个方面的变化就是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作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科研机构、高效和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职责定位以前存在不清晰的问题,新法条当中有几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个是政府为企业获得科技成果提供支持,里面包括信息和资金支持。同时也规定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要发挥企业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主导作用。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及时制定国家标准。

第七个方面就是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在修法过程当中对产学研的合作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在战略合作这块第26条鼓励产学研,建立联合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共同研究,成果应用和标准研制等各项工作,通过签定协议,约定合作的形式,开展共同研究,成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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