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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踏实实过年!传统节日名称商标注册正回归理性
发布时间:2016-02-14

         “二十三,糖瓜粘,灶君老爷要上天。”春节吃糖源自于我国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又称“小年”)祭灶的习俗,寓意“迎新讨喜”,富含着人们甜蜜美好的祝愿。“小年”过后,随着2016年春节的临近,各大糖果品牌为了抢占节前市场纷纷展开促销及宣传攻势。而在此之际,一则“‘新年’二字已被注册为糖果商品上的商标”的消息,让除“徐福记”品牌以外的其他糖果品牌颇感意外。

  日前,徐福记方面表示:“新年”系其在糖果等商品上持有的注册商标,其他糖果品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新年”标识进行广告宣传,否则便涉嫌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由于“新年”二字被徐福记注册为糖果商标,那么其竞争对手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均不能使用包含“新年”字样的用语,否则便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此事件在春节市场的红海中激起了一片涟漪。而其中衍生出的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系品牌与商标战略成熟的表现应予认可,抑或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有失公允,引发了公众及知识产权业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节日名称遭遇抢注

  据香港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福记公司)官方网站介绍,上世纪90年代,该公司针对我国传统新年的习俗,将各种畅销糖果混合包装成充满喜庆并且极具年味的糖桶和糖包,设计研制推出了“新年糖”,其款式、配色、气氛及包装等融入了我国传统新年欢乐喜庆的元素。

  此次引发广泛关注的“新年”商标,系由徐福记公司于2012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的第11810590号“新年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糖果、饼干、面包等第30类商品上。

  据悉,徐福记公司目前还持有注册在糖果、糕点、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的第3864702号“新年”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03年12月被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1月被核准注册,经续展,目前该商标的专用权仍处于有效期内。

  此外,在糖果等第30类商品上,徐福记公司还以新年相关的元素为标识,申请注册有“新年要吃新年糖 迎春接福满门喜”“吃徐福记酥心糖 才有过年的感觉”等商标,以及“恭喜发财糖”“徐福记发财糖”等图文组合商标,但上述商标大多未被核准注册。

  而看好“新年”商机的并非徐福记公司一家。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除徐福记公司外,北京、上海、广东、福建等地的多家企业及自然人,共申请注册有上百件含有“新年”字样的商标,其中包括“新年”“新年快乐”等。同时,含有“春节”二字的商标亦达上百件,包括“春节”“春节团圆幸福礼”“春节符号”等。但据中国商标网显示,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大多直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驳回。

  在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中,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甚至将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我国主要传统节日的名称,以及情侣节、教师节、父亲节、母亲节、煤炭节、导游节、旅游节等节日名称,均作为商标进行了申请注册,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大多被予以驳回或尚未通过初步审定。

利弊共存理性对待

  传统节日名称蕴含着诸多利益与商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可以快速被公众所接受并形成品牌效应。但传统节日背后所蕴藏的经济利益,使得节日名称争相被企业或个人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围绕着节日名称的争夺战愈演愈烈,“双十一”“情人节”等商标事件便曾一度在公众及知识产权业界掀起轩然大波。

  有业内人士表示,将传统节日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虽然有利于相关市场主体抢占商机,但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的销售及宣传行为,与我国设立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相偏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让原本旨在鼓励良性竞争和创新的商标制度成为一些投机取巧者的“名利场”。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将传统节日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未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但有业内人士指出,当将节日名称作为日期意义上进行使用时,其本身属于一个词汇而不是一件商标,相关权利人不能垄断他人对节日名称本身所指代的含义及日期的合理使用。虽然可以将节日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但相关权利人无权限制他人将该节日名称在日期等其他非商标意义上进行合理使用。此外,各类节日、日期属于公共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不宜被注册为商标成为私权被一家独享,因此在对此类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应注意考虑其作为节日或日期的公共属性,避免相关商标获准注册后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从品牌保护的角度看,徐福记公司为自身推出多年的“新年糖”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在一定意义上系对其自身权利进行防御性保护,有利于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将节日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无可非议,其他市场主体应及时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避免侵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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