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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5-03-23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解决小微企业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紧缺、研发条件薄弱的问题,就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制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潜力的群体,在促进科技创新、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省政府《意见》提出,要发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作用,鼓励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完成规定公益服务任务前提下,面向小微企业开放使用;对应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所需费用,探索实行发放“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优惠支持;对服务小微企业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或仪器设备升级改造补助。

  创新条件薄弱、创新资金不足等问题制约了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顺利开展。同时,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丰富,但存在资源分散、使用率低等问题。省科技厅在总结近年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工作经验,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目的是充分调动我省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科学仪器设备检测、试验、分析等服务。通过“创新券”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仪器使用费用补助,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提高仪器使用效率,优化小微企业创新环境,促进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总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了补助范围、标准及方式

  1、补助范围:《办法》第二、六条规定,凡符合《意见》所确定条件的小微企业,承诺遵守相关诚信条约,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高新区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推荐,网上注册成为用户会员。按照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我省为参与创新创业的小微企业使用仪器设备网平台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给予经费补助。

  2、补助标准及方式:《办法》第三条规定, 省对“西部经济隆起带”按30%、其他地区按20%的比例,给予使用科学仪器设备的小微企业使用费用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内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创新券”的形式兑现。

  (二)明确了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各参与主体的职责

  《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提出了仪器设备供给方、用户会员、仪器设备网平台管理方、省级以上高新区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和省科技厅等各方职责:

  1、拥有政府财政资金购置的科学仪器设备的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须按要求注册成为供给方会员,在仪器设备网上准确发布仪器设备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及相关服务条约,并在网上为小微企业等用户会员提供服务。

  2、小微企业注册成为用户会员,通过仪器设备网预约仪器设备使用,须承诺遵守诚信条约,及时与供给方会员结算仪器使用费用。

  3、山东省科学器材供应服务站作为管理方,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为用户会员和供给方会员提供保障服务等职责。

  4、省级以上高新区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推荐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入仪器设备网成为会员。

  5、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抽查用户会员、供给方会员及管理方的共享活动等。

  (三)制定了补助小微企业的实现途径

  仪器设备网是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给予小微企业补助的载体。《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建立仪器设备共享网上平台,发布全省范围内仪器设备资源供需信息,通过网上办理预约,简化程序,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实现途径:用户会员须在网上预约仪器设备,经供给方会员认可后,提供送检样本→→供给方会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用户会员要求提供测试结果→→用户会员在收到测试结果后须及时将应缴费用(不含创新券补助部分)划转至供给方会员→→供给方会员和用户会员通过仪器设备网向管理方提供仪器使用费结算情况,用户会员还需上传发票复印件,作为统计补助金额的依据→→省科技厅年度内分两次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确保资金及时到达供给方会员单位。

  (四)加强考核与监督

  为规范供给方会员、用户会员及管理方行为,《办法》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考核与监督。

  1、《办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用户会员对供给方会员服务进行网上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供给方会员业绩的内容之一。管理方负责组织考核供给方会员实施仪器设备共享实绩,重点考核仪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务质量等。

  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方负责通过省科技厅网站、仪器设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仪器设备共享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科技厅负责对用户会员、供给方会员及管理方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重点核实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和财务账目等,建立三方信用档案。不良信用记录将影响其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

  (五)提出了奖惩措施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予以适当奖励。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会员,将给予处理。一是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二是取消享受仪器设备共享补助及奖励的优惠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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