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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25

 2016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产审判发布会,通报2015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判决】

 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点评】

 本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

 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以“公开”换“保护”,即专利权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以获得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的独占权。近年来,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频发,本案对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利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

 “滴滴打车”的服务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不同,商标本身亦存在明显区别,其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对睿驰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混淆来源的影响,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用,未侵犯睿驰公司商标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广,通过应用软件提供服务已成为普遍经营方式。由于应用软件的名称往往比较简短,可选用的文字、图案相当有限,应用软件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因应用软件名称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判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其中蕴含的抓本质、抓重点的分析方法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下正确认定类似服务提供了重要借鉴。

 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判决】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该项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授权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故商标异议程序中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参照而不是直接适用前述规定,其法律适用方法确有不妥,但是,其裁定结论正确,并无撤销的必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异议程序。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阐明的法律适用方法,对于指导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

 中央芭蕾舞团赔偿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十二万元;向梁信书面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法院结合特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对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的特定历史时期,作者对于他人改编其作品的应允和帮助是否构成事实上的许可行为,以及对著作权法实施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许可使用合同还是演出报酬约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辨析。本案的裁判,对于今后类似红色艺术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的处理,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

 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判决】

 昆仑乐享公司、昆仑在线公司、昆仑万维公司宣传的内容并非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3 5000元。

 【点评】

 本案明确了对移动终端游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路和方向,对通过司法保护推动移动终端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和示范作用。

 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

 法院认为:爱美德公司提交的为证明其就涉案商标使用在先的数十份证据均不能予以采信,爱美德公司侵犯了旅游卫视台标的著作权。对上述两单位分别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并对全国皮革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赵某予以罚款1万元。

 【点评】

 依法严惩不诚信诉讼行为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应有之义。本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北京法院对不诚信当事人首起顶格罚款的案件,也是全国单起案件罚款总额最高的案件。

 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判决】

 各被告停止侵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兴华塑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31 395元。

 【点评】

 本案是法院通过提高赔偿数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具有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

 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判决】

 对于被告人霍红伟及其辩护人关于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霍红伟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通过销售广联达软件加密锁和软件破解驱动程序,达到销售广联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目的,实质为发行他人作品之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新型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案件,在犯罪认定过程中突破原有“作品发行”之内涵,锁定犯罪行为本质,在犯罪对象和侵权方式方面均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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