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省级建立了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鼓励和引导全省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项目产业化。为加强和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发放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对余额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用于充实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各级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是指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和海洋科技开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所发放一年期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 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科技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科技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的预决算实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技部门负责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的认定。 第六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并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科技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章 补偿条件和比例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上年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金融机构,按照新增科技贷款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条 对通过审核并符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厅按以下原则进行风险补偿: (一)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全省各分支机构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余额,均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二)对全省汇总后科技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没有达到2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仅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贷款余额增长20%以上的分支机构,按不超过1%的比例对其科技贷款新增余额进行风险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充金融机构当年风险准备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放的科技贷款必须符合科技贷款项目核定的范围; (二)科技贷款必须是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三)统计年度年末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 (四)贷款发放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县(不含青岛市)为单位对本机构上年发放的科技贷款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直接办理的科技贷款,由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直接向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风险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核并签章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二)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科技项目贷款明细表。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于4月1日前将汇总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情况表(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单独汇总反映)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经审核确认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下拨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转拨至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直属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并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者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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