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金融在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作用,建立以财政科技资金为先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级从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以下简称“先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导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权力下放、促进转化”的原则,支持具备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条 先导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各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择优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具备条件的区域内创业投资机构,使用期限三年,到期归还本金。 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严格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使用先导资金,重点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先导资金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政府资金发起设立或参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时间在二年以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且以货币形式出资,已在发改部门备案。 2、投资方向面向科技创新领域,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3、拥有从事风险投资且投资效果良好的专职管理人员团队,已有投资科技型企业的成功案例。 4、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六条 先导资金重点支持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请先导资金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 第七条 申请先导资金的创业投资机构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由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1)《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管理资金规模、组织结构、管理团队、投资策略、投资业绩等)。 (3)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获得国家基金支持证明、团队人员简历等)。 (5)申请单位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储备情况(包括投资的方向、阶段、比例、地域、限制、进度及增值服务等;拟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已开展尽职调查情况等)。 (6)申请单位管理团队已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三个案例。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业技术、金融、法律、投资等领域的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扶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先导资金分配额度。经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先导资金指标。 第九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与省科技厅、财政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承诺三年后按时将先导资金本金汇入省财政指定账户。到期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由省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扣缴。 第十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与本地区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对先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及时解决资金使用中发生的问题,编写年度评估报告,并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备案。三年到期后,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先导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先导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省级今后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先导资金收益由各市统筹安排,用于再次投入创业投资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要切实提高先导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置浪费,不得使用先导资金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 在先导资金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存在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规定的失信、失范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将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按规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先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