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3日 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发展规划》《西部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两区一圈一带”规划)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投向明晰、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围绕落实“两区一圈一带”规划目标任务,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筹措、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 第四条 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投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投资方式,以“切块”、重大事项投资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安排下达。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重大事项形式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安排意见。 第七条 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分解到具体项目的,应制定具体事项的资金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遵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以“切块”形式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向各市下达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各市按照省里确定的“切块”资金投资领域和要求,在40日内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按要求填报拟扶持项目汇总表,附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形成备案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是否符合投资方向和本《办法》要求的补助比例、项目产生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备案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市予以调整,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省对“切块”资金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提出本市“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切块”资金以项目申报和重大事项等形式安排。 第十条 “切块”资金以重大事项形式安排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安排建议,经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切块”资金以项目申报形式安排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投向、安排方式、补助资金额度及比例、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二)项目确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组织专家评审或者集体研究决策等方式研究确定扶持项目。 (三)项目公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在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 (四)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将拟支持的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资金下达。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备案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切块”资金安排的申报类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范; (二)符合“两区一圈一带”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预期; (四)符合省里确定的“切块”资金投资方向; (五)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完成要求的土地或海域、环保、规划等其他审批手续,已经开工建设或者确保一年内能够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切块”资金应集中支持事关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项目,避免项目安排过多过散。 第十四条 “切块”资金申报类单个项目安排比例和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投资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安排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对同一项目的贴息不得连续超过3年。 (三)以资本金注入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同一申报类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申报文件时应同步报送近三年项目没有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项目单位虚假承诺获得重复安排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列入省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各市应按照省里确定的资金投向和领域建立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储备库,“切块”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产生。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应加强资金拨付前的审核和使用中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实施。 第十八条 “切块”资金支持的经备案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计划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没有开工建设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收回资金并按照程序统筹安排到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并重新报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高资金下达效率,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及时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自下达后一年内专项资金仍未拨付到项目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收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结转两年仍未完工或项目已完工,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要求,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年内向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申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实现的。 (二)没有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实施,擅自变更的。 (三)没有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 (二)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取消其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没有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1号)要求执行。 (三)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如仍未通过验收,取消其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已拨付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并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承担“切块”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重大事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承担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每年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问题整改和工作建议等。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原《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发改投资〔2014〕483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