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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设立山东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保障风险补偿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工信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为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实际贷款损失本金40%的比例给予合作银行补偿。

 第二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服务效率高,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制度,近两年工作业绩突出;

 (二)合作银行承诺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存入资金额度的10倍;

 (三)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和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项目;

 (二)已按规定到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三)贷款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四)同一年度内单户企业知识产权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指导其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协作。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3〕146号)有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呆账的,合作银行要按规定程序核销,于下季度10个工作日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核销凭证,提出补偿申请。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相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贷款条件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合作银行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按照核准的额度,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凭证,将风险补偿基金拨付合作银行指定账户,但合作银行仍然应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基金原存入额度的10倍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应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按照40%的比例,转入风险补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原贷款损失本金数额的40%。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和管理风险补偿基金。省财政厅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协议金额支付至相关合作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溢价、孳息等收益全部补充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以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报送上季度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每年3月31日前,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基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合作银行的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规模和进度、按时足额拨付追偿资金等绩效情况,将风险补偿基金在合作银行专户间进行资金调剂。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基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风险补偿基金,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涉密信息外,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每年要及时将合作银行名单、上年度风险补偿基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等在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各市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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