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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及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15-04-20

一、基本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享受何种优惠?

1、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减免:25%→20%

2、2015至2017年,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微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在税率减免的基础上,将所得再减半,相当于10%税率。

(四)如何享受?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不需审批,自行享受,汇缴备案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多退少补,应享受尽享受

(六)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二、预缴申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网上申报操作提醒

纳税人录入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和第4行“利润总额”后,如果系统未自动计算生成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如下图所示:

此时纳税人应点击“保存”按钮,此时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纳税人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请点击“确定”享受优惠。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后,系统将自动计算生成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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