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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2-02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的管理,促进创业中心发展,培植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根据《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市(地)科委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的创业中心。

   第三条 申请认定国家创业中心的,执行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由省科委组织申报。

   申请认定山东省创业中心的,经市(地)科委审核后报省科委认定。

   第四条 申报山东省创业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地)政府重视和支持创业中心的工作,资金投入在250万元以上,并逐年有较大比例的增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把创业中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资金上认真执行了国家科委《关于对我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中心及其孵化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市(地)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创业中心发展方向明确,领导班子得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四>创业中心要有4000平方米以上的场地面积,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应占创业中心场地面积的2/3以上;

   <五>创业中心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其中场地上的企业占60%以上;

   <六>创业中心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入创业中心或毕业。

   第五条 进入山东省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下,运行不到两年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的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六条 从山东省创业中心毕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四>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条 经认定的山东省创业中心,由省科委颁发“山东省高新技术创务中心”证书和标脾,省科委给予重点支持,可享受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省科委对山东省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将取消其山东省创业中心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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