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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精神,加强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在《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创建示范中心的宗旨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山东的总体要求,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具有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之成为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山东省科技厅对示范中心的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归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示范中心的创建与管理工作,由山东省科技厅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五条 山东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则、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组织示范中心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

(三)负责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示范中心的资格复审;

(四)择优对部分示范中心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示范中心的申报工作;

(三)配合省科技厅组织对示范中心的专家评审和认定工作;

(四)为创建示范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示范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且名称中必须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营经历;

(二)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四)具备开展对外服务的办公培训基本条件和必备的现代信息服务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及设备能够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五)服务能力强,有相对稳定的服务群体和服务收入,服务业绩突出,对提升当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并接受过生产力促进中心相关业务培训;

(七)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比例不低于70%;

(八)按时完成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统计工作,统计数据完整、准确,符合统计工作有关要求。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示范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于2月1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书,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生产力促进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业务定位、服务条件、引入及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机构等服务环境情况);2.生产力促进中心体制机制建设;3.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队伍建设;4.特色业务和主要成效;5.发展战略及目标。

(二)其他材料

1.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2.财务资料:为使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对示范中心采用同一指标体系,按企业类和事业类分别考核排序。

(1)企业类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所报“资产负债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1份;

4.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如和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培训名册等);

7.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8.地方政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措施文件;

9.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和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三、未通过评估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示范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其运行情况及业绩每2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示范中心每年应按原申报渠道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经所在市科技局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于2月1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逾期未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视为自动放弃示范中心资格。绩效评价材料包括:1.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总结;2.财务资料(同第八条新申报示范中心上报财务材料);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1份; 4.其他相关材料。评价材料经所在市科技局或所在行业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于2月10日前上报科技厅。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为优秀或合格者继续纳入省级示范中心行列,优秀者可优先获得省科技厅计划经费支持和鼓励、优先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对于一次绩效评价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取消示范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中心。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示范中心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示范中心。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不定期组织召开示范中心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创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认定的示范中心在工作、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二、评价指标定义

1.财务数据指标

(1)资产总额

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的“年末数”。

(2)职工人均资产

职工人均资产=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职工人数。

(3)实收资本

取值于评价当年“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的“年末数”。

(4)职工人均资本

职工人均资本=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职工人数。

(5)收入总计

   取值于评价当年“收入支出表”的“收入总计”的“年末数”。

(6)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总额/本年度收入总额×100%。

(7)主营业务收入净额

企业类中心:“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取值于评价当年的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本年实际数”;

事业类中心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本年收入总计-本年其他它收入。

(8)业务增长率

业务增长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

(9)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平均净资产

企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年初数+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

事业类中心:平均净资产=(净资产年初数+净资产年末数)/2。

(11)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2.统计数据指标

(1)职工总数

指在本中心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以及聘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心长期聘用人员的数量。

(2)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比例

指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3)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

指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职工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4)服务企业总数

指当年接受过中心提供某项服务的企业数量。若某企业接受过多项或多次服务,仍按一个企业计数。

(5)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

指当年联系的科研院所的数量以及通过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实际为企业开展咨询或培训的专家数量之和。

(6)报表及时与准确性

按时、认真填报统计快报和年报,报表中未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指标。

(7)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按要求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8)信息沟通情况

及时向省科技厅报送中心相关活动信息,及时编写报送中心简报等,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对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宣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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