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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到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5-09-23

一直以来,融资难的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更是因为缺乏资金而陷入困境,同时,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蕴含的巨大风险令注重内险管控的银行望而却步。    

为了有效降低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增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信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的投放力度,国务院曾在2005年下发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该文件在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当时浙江省在2005年率先在全省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向为小企业贷款的银行进行风险补偿。山东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也在2010年8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0]55号),相信越来越多从事小企业贷款的银行会取得上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很多银行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财政部门给予我们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奖励款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在此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奖励款的会计核算  

根据鲁财企[2010]5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因此,有的银行对取得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直接增加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负数),贷:贷款损失准备(负数)。      

这样账务处理的结果是直接增加了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减少了当期的成本费用。从账务处理结果看,与财政厅的文件要求是一致的。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一)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来源于省财政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但由于山东省是根据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增量进行补贴的,银行无法准确区分取得的补偿金是补偿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还是未发生的贷款损失,因此,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递延收益科目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考虑到无法逐笔区分对应,个人认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相对比较合理。对于财政部门要求将风险补偿款增加风险准备金的作法,银行可通过在年末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来保证这一资金的专门用途,也就是说无论银行是否盈利,均应当计提1%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且其数额应大于当年取得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奖励款的税收处理      

对于收到的政府补助,一般企业的第一反应是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小企业风险补偿奖励款主要是《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0]55号)规定的,而该文件的制定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上述情况说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的。      

而实际上国务院最早在2005年即下发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该文件第二条: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当时浙江省随后下发了《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对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试点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上述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收上关于不征税收入前后出了下面三个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事项是需要较高的法律层次的,需要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且经国务院批准,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目前来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虽然经过国务院批准,但是仍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即仅有省财政厅规定的专项用途,而没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的文件。因此,如果在2010年汇算清缴前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未下发明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途的文件,银行取得的上述风险补偿金就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而需要合并到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要求较高,各地政府对企业进行的补贴和奖励很少能符合上述条件,这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利用财政补贴与奖励对企业进行激励,对其征税的结果引起企业与各级政府的不满。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地方政府对银行小企业贷款风险进行补偿是国务院批准的,且在有关文件中特别提出应完善税收扶持政策。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该文件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取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给予了一个免税期间:即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并且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不同期间综合分析一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山东的银行来说,取得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 1、国发[2009]36号是该风险补偿的拨付文件,且规定该资金用于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鲁财企[2010]55号又进一步明确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充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2、《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又明确了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银行对资金专门设科目列支,并专项用于增加风险准备金,能够保证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因此,该资金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银行已在2010年取得上述资金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汇算清缴时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二、2011年开始取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资金虽已经国务院批准,但没有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因此企业需要关注在2010年汇算清缴前财政部或税务总局是否有新文件明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途的文件,如无法取得该专项资金用途的文件,则企业所得税不得免征;另一方面,企业需要关注财税[2009]87号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对优惠期限是否进行了延期,如果上述文件延期执行,则企业可以对小企业风险补偿金进行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据了解鲁财企[2010]55号文规定,要求银行在每年2月15日前上报,也就是说银行有可能在2011年取得上述资金,这就需要银行重点关注,财税[2009]87号是否延期执行,如果不延期执行,将导致此部分风险补偿金还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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