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着力推动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拓展规模、提升功能、完善机制为重点,以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孵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培育高层次创业人才为目标,走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道路,经过5年努力,使我市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继续保持我市孵化器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为全市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500万平方米。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孵化器数量达到15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20家,省级孵化器达到35家;专业孵化器占25%以上;在孵企业达到800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4000家以上。 二、实现路径 (一)壮大规模。鼓励现有孵化器发挥存量优势,提升运行质量,通过管理输出直接扩大面积。鼓励土地资源匮乏的中心城区采取“腾笼换鸟”方式,引进科技创业企业,发展楼宇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变单纯的物业管理为全方位的企业孵化服务管理,在提高其盈利能力的同时,调整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鼓励新城区孵化器建设与产业园建设相结合,引导孵化器为产业园提供源头企业。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等,参与孵化器建设特别是专业性孵化器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高校在市区工业企业和高校搬迁后,将腾退或闲置土地用于孵化器建设。鼓励、支持建立孵化器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发挥社会化力量,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新建一批孵化器,做到每个区都有一个财政投入建设的新孵化器,有一批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新孵化器。 (二)提升功能。结合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的发展规划,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围绕促进高校技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打造产业特色培育新兴产业,建设一批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专业孵化器,增强区域孵化器的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植一批孵化功能强大、专业特色明显、孵化业绩突出的孵化器,创建国内品牌,引领全市孵化器发展;重点扶植一批成长性好的在孵科技企业,引导其快速成长并进入上市绿色通道。鼓励孵化器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战略规划和资金、技术、人才、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三)完善机制。探索孵化器多元化投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孵化器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器建设,按市场机制运营,建立孵化器管理团队、在孵企业、投融资机构间的利益关联机制。共建孵化基金,对在孵企业实行定点、定额、定期支持,试行持股孵化。加强孵化器投资、融资担保能力的建设,着力解决科技初创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力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提高我市孵化器的增值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孵化器的盈利模式,增强其发展后劲。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财税支持 1、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每年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外单列5000万元用于孵化器的建设。从2013年开始,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不低于10%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区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不低于50%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 2、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对经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孵化器,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给各孵化器。 3、从2012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其在孵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市、区留成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拨付给各孵化器,用于支持该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重点用于充实种子资金、提供公共服务和对在孵企业的各项补贴,其中用于对在孵企业的补贴不低于50%。 (二)支持扩规提档 1、引导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新建各类孵化器,根据其投入的建设费用、运行管理费用、运行机制、服务内容等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2、对改造存量资产用于建设孵化器的,在组建的头两年内按照5元/m2/月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3、鼓励银行、保险和创投机构加大对孵化器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孵化器内的企业和项目。孵化器应单独或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低于20%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天使投资,科技担保公司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及民间资本对我市在孵企业的天使投资进行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4、鼓励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费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5、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孵化器管理团队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给予孵化器管理团队3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6、支持发展前景良好的在孵企业的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7、对在孵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培育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两级各出50%。 (三)支持土地供应 1、孵化器建设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规划部门要优先解决用地计划指标。 2、孵化器建设(新、改、扩建)过程中涉及市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可视其建筑使用性质,经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3、孵化器建设中变商业用地为工业用地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变更土地性质,并退还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 4、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器允许设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7%的配套设施,用于综合办公、服务,不得建成套住宅,用地性质不得改变。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器,国土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在相邻地块规划经营性配套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国家规定形式出让。 (四)支持人才发展 1、加强孵化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训与信息交流网络,加强对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务技能培训,培育一批孵化器职业经理人才,为提升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供人才支撑。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我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培养各类专业人才。 2、提高孵化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对官办孵化器的管理人员,要提高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对民办孵化器的管理团队,可实行股权激励。 3、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各孵化器要借鉴国内外创办孵化器的成功经验,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发展与境内外企业孵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孵化器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孵化器在国外创办孵化基地。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牵头机构,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确保顺利推进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要将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 (二)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市、区领导对口联系孵化器服务制度,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跟踪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督促有关单位限时办结。强化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联席会议事项的督办,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优化发展环境。继续深入开展“治庸问责”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进并联审批、集中审批、代办审批,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孵化器的有效指导,减少行政干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促进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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