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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6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和发展,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 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山东省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契约形式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各种形式的联盟。

 第四条 联盟的构建主要以《威海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和转制院所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推进本市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五条 联盟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和

联盟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2.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3.促进技术转移辐射。要发挥联盟的技术转移作用,加强对产业链中中小企业的服务,适时向联盟外的企业转移和辐射先进技术,带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形成技术成果扩散机制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4.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科技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通过营造政策环境、组织重大科技专项等方式,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联盟构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若干独立法人组成。其中,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先进水平,其他有关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2.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3.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应当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当符合产业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研究开发能力应当能够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4.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5.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将联盟成员间的技术成果在联盟内部进行转移转化。

6.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7.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盟由牵头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区市科技局或市直有关部门推荐,按技术领域向市科技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汇总相关业务科室对联盟审核情况,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

 第十条 通过复核的联盟,由市科技局研究确定示范联盟名单,并发文公布。市科技局常年受理示范联盟申请,分批集中审核,一般每年公布2-3批示范联盟名单。

 第十一条 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支持方式,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采取无偿资助、贴息贷款、风险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联盟的发展。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力量,建设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联盟技术创新需求,主动征集、凝练设计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联盟组织实施,支持联盟围绕产业链、技术链开展技术攻关和系统集成。

 第十二条 加强联盟工作的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联盟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运行机制良好、创新成效突出、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联盟给予表彰奖励,在科技计划等方面连续给予支持。联盟须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威海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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