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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各区市科技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综保区经发局,南海新区科技金融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使用效能,确保基金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市科技局制定了《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 齐鲁工业大学

(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签署的《关于成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的合作协议》内容,管理和使用好“威海市人民政府-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依据《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是指由威海市人民政府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共同设立,每年分别出资600万元、400万元,连续三年用以支持威海市重点产业发展、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按科技项目管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财政资金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  基金用于支持威海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科研团队或所在学院/研究所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技术创新攻关相关项目。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循引导性、公益性、市场化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立项、考评和验收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一)发布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

(二)组织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和立项计划下达、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实施过程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分别对其所拨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威海市政府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威海市相关企业,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资助的资金拨付到承担基金项目的科研团队或所在学院/研究所。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任务书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场地、设施、人才等配套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要独立核算,按照科技项目相关支出范围专款专用。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共同制订年度申报通知并分别向威海市企业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发布、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正在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技术合同标的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且项目在执行期内。

(二)申请基金支持的额度应不超过双方签署的技术合同标的额,且申请市财政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30%。企业已经支付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的研发经费应不低于申请本基金额度的36%。

(三)申报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基金资助额度。

(四)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为两年(24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或区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六)申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支持范围。

(七)申报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八)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基金项目且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签署的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

(三)技术交易市场合同登记证明材料;

(四)企业支付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的项目费凭证(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威海市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高新技术产业(中试)基地作为推荐单位,根据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筛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申报范围和条件推荐并组织企业申报。

(二)获得推荐的项目申报企业,与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所在学院/研究所共同按照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要求,客观、准确、全面地编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在申报材料中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

(三)申报材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分别审查,对通过双方形式审查的项目分别进行现场考察,通过现场考察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会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联合提出项目立项意见并分别提出经费配置意见。立项项目申请市财政资金总额不足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申请资金额度支持,剩余资金由市财政收回;超过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总额的,按比例确定支持额度。威海市基金分配方案需经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六条  立项项目在威海市科学技术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威海市科学技术局、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分别与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签订《项目任务书》。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指标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十九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专项资金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拨付40%项目启动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现场考核,考核达到预期目标项目再拨付专项资金的30%,项目完成后,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会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共同负责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整改意见。各项目推荐单位要做好推荐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反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告和有关总结,每个项目执行年度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威海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已执行完毕,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提出验收申请,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依据该办法进行验收。

在项目管理、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已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开发工作,因客观因素未能完全达到合同指标的可办理结题或终止。对于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规等问题,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服务地方经济办公室组织专家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追回资金、列入科研领域“黑名单”等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8〕25号)《威海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财教〔2018〕33号)《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院地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及《校(院)地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试行)》(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1〕83号)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分享,按照承担项目的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科学院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实施细则》(威科字〔2018〕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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