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和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加强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鲁中小企办字〔2011〕34号)精神,健全我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以创业促进创新,以创新推动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威海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局)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小微企业创业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市局负责创业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创业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创业基地的认定按自愿申报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鼓励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完善新兴产业链条,建设产业特色鲜明的创业基地。 第六条 市局从创业基地中择优推荐省级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局对创业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创业基地的条件 第七条 创业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成立运营1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态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二)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安排从业人员200人以上。 (三) 孵化小微企业的厂房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和促进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 (四)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 (五)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和完备的物业服务、公用的会议室、培训教室和免费使用的信息查阅系统等。 (六)具有较为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管理水平的运营管理团队,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有创业辅导师队伍。 (七)具有创业策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资金融通、人才培训、信息查询、市场开拓、事务代理(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财税代理、人事代理、劳动保险、法律服务、企业年报)等多项服务功能,服务满意率在80%以上, 能够提供公益服务和低收费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威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创业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厂房场地、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服务人员、主要培育企业的类型、营运状况、基地发展投资情况等); (四)创业基地提供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等; (五)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录; (六)创业基地未来发展思路或规划等相关资料; (七)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向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辖区创业基地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推荐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填写《威海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推荐表》(附件2),连同被推荐创业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市局。 第十条 市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确定初选名单;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山东威海网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局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评审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章 创业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已认定的创业基地应每年向市局报送工作报告,包括基地建设情况、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和下年工作计划等。市局每年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复核,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创业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鼓励扶持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对创业基地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