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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经威海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以我市中小企业为主体创建的技术研发机构。其研发的生产技术处于行业前沿,具有突出竞争优势,能够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研发中心的认定、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产品在生产制造、提高质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份额须达到前三名、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二)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3件,前三年已累计达到9件(其中发明专利超过3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三)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四)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必要的研发设施和专业的技术研发队伍,研发成果已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五)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

(六)第五项认定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四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资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三)研发中心运行情况(包括组织运行机制、基础研发条件、创新团队建设、主要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及发展规划目标等);

(四)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五)其它能表明已达到认定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市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评审结果在中国中小企业山东威海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局予以认定并公布。

(四) 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第三章 管理与考评

 第七条 已认定的研发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对研发中心建设情况、工作成绩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每年从市级研发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研发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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