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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发展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威海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项目是指在该计划中安排实施,由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由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  科技发展计划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计划项目,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计划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对计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威海市“十三五”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规划》要求,属于优先发展的科技领域,能在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与核心科技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威海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前期工作基础;

      (三)具有实施项目所必备的创新人才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和其它保障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扶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或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竞争前技术、行业共性技术及民生公益性技术研究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立项后即给予资金支持。对于行业骨干企业开展领先技术研发的,采取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鼓励其先行投入,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其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情况,给予经费补助。对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要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以“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系统”为平台,实行项目网上限时申报和集中受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按照全市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市科技局发布指南和下达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在“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系统”填报并上传申报材料;

      (三)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条件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推荐;市直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评审和论证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综合审议基础上提出立项方案,与市财政局商后联合下达立项通知;

      (二)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按立项通知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报市科技局签订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对项目实施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就项目实施情况、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验收申请表》,并撰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经费使用自查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验收材料,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同时应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研成果共享共用。

        对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的,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五条  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由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延期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和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进行指标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按批准的调整后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达到验收条件的,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三方面的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议,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重点围绕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产出情况、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等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作为确定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今后项目申报名额分配和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威海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威科规字〔2013〕7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实施的项目,按原项目任务书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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