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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新规 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6-11-25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中办发50号文的要求进行了贯彻,高校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有了更大自主权和审批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通知明确:

 (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可单次或分次批量在采购计划系统“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中编报采购计划。

 (三)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但应将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专业人员论证和审核前公示,以及提交一揽子变更申请等工作,按《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除了科研群众急需的新规落地之外,还有一项旧规要继续执行,真是“雪中送炭”。

 近日,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我国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同时废止。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八)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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