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正式施行已经2个月了,这部法律不仅在科技界引起了较大反响,社会公众尤其是产业界对这部法律也十分关注。回顾这部法律立法和修订的过程,我们会更加真切感受到一代代科技工作者和关心科技工作的人们付出的辛劳,也更能认识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缘起
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并确立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思想,让技术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1984年—1994年,全国技术交易额由7.2亿元增长到207亿元。1992年全国共有各类技术贸易机构28066个,从业人员68.6万人,其中专职人员31.5万人。为了规范技术成果交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国家还制定了一批关于技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同年出台的《专利法》则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1987年《技术合同法》出台,对技术商品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提供法律保障;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改革开放成效显著,1993年《科技进步法》出台,为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开辟了新的篇章。
1995年,为了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目标,国家确定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面对经济、科技激烈竞争的国际情况和我国人口众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的国情,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实现我国经济从外延型增长向内涵型增长转变,成了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这个背景下,时任国家科委主任的宋健提出:科技立法从行政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要纳入法制轨道。并在1996年9月的《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上发表题为《实施科教兴国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署名文章,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始终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动 议
追溯1996年《成果转化法》的立法建议,不得不提活跃在科技改革和法制领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这个适应我国科技立法要求、由立志繁荣科技法学研究、推进科技法制建设的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结成的学术联盟,其骨干成员包括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的主要工作人员。20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胡克实亲自领衔担任会长,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家福任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江天水任副会长,每年召开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讨论加强科学技术法制建设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和配套政策问题,向上级部门提出科技立法建议。
《成果转化法》的最初动议,是在1993年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后,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举行研讨会讨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法律法规时,与会科技、法律和经济战线专家提出的主张。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科技室十分赞同这个意见,并根据广泛调研得来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问题,分别向两委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设想和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当年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核心成员、参与过我国多项科技立法、知识产权立法的段瑞春去机场的前一刻,笔者联系上了这位2007年退休后仍在为科技创新事业奔波呼吁的老一辈专家。他为我们还原了1996年《成果转化法》的产生过程:
在1993年我国科技进步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后,全国科技法制工作研讨会上提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立法建议,并在讨论中还形成了几个试拟稿版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家科委在研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赞同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见,希望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制定立法规划时,将《成果转化法》列入立法规划。考虑到这项立法有较广泛的社会共识,立法时机较成熟,有关条件基本具备,为加快工作进程,采取了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依据我国立法法行使立法提案权的做法。
立 法
1994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出台,《成果转化法》为规划项目之一,并确定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会同原国家科委共同起草。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199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小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绪鄂任组长,国家科委段瑞春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多个部门领导和业内专家参加。经过紧张有序工作,1995年上半年提出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许多部门、地方、单位都做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宝贵意见。
经过反复修改,集中智慧,集中经验,法律草案于1995年11月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17次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又一起进行了多次修改补充,最终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捷 径
“《转化法》是聚焦改革、发展、创新实际,以问题导向的科技立法。目标是打通从科技成果到形成现实生产力的通道。当年《成果转化法》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两年,水到渠成。算是走了一条捷径”。段瑞春如是说。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为科技进步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也将对科技进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部法律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以往科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法律规范。
专门制定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说明我国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据了解,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就科技成果转化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美国制定了《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以色列有《工业研究开发鼓励法》,从内容看,都仅仅是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
变 化
继往开来,翻过篇便又是一个世纪。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GDP规模、国际地位与话语权以及各方面迅速提升,与上个世纪末的社会环境都不可同日而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法》)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渐渐“落伍”,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1998年12月26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珮云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在肯定进展、成效的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很好地解决;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仍然比较薄弱;技术权益分配和奖励政策不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影响了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2010年6月至7月,科技部通过门户网站,面向科研院所、中介机构、高校、企业等调研对象,围绕成果转化政策、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主题开展问卷调查。调查报告显示,资金不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不完善严重制约成果转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中,科技成果转化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占66%,鼓励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不完善占56%,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占40%。政府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成果转化的首要因素,成果转化资金总量需求较大,而且现有资金结构不完善,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没有充分发挥金融和风险投资的作用;扶持政策不完善主要包括政策之间有冲突、落实不到位,扶持力度小和汇集面窄等。科研人员考核激励机制不能与成果转化、生产有效衔接,且不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提 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新形势带来了成果转化市场的新形势: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市场构成企业主体、科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三分天下;技术市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蓬勃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迅速发展;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地方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然而,新形势难掩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各种新问题,如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不完善、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产学研合作体系不健全、供求双方信息不畅等等,这些问题也更加凸显了一个事实:1996年出台的《成果转化法》需要重新修订,以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迫在眉睫。
2011年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提案。民进中央认为,《成果转化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法已经不能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求和要求;全国政协十一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张大方建议,应推动科技成果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价值,加快成果转化的立法工作,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据统计,从2006年至今,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的关于科技立法的提案多达几十件,分别涉及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科技进步法配套法规、科研机构、国家高新区、科研诚信等几个方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成果转化法》,自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科技部收到与转化法修订内容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近30件。
基 础
彼时,法律修订具备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特别是近年来地方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了很多的探索和突破,比如南京九条、武汉十条等,都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者是离岗创业。值得一提的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也把科技成果的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把中关村试点政策中的6项向全国推广,4项向其他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
“1996年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比较原则,在法律落实中受到相关政策规定不协调的制约,修法呼声较高。”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说,现行的《成果转化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企业对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从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形成的倒逼效果,以及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新要求中都显现出来了,现行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
行 动
为重新修订《成果转化法》,历经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 科技部阶段:2012年启动修订研究起草工作;2013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在2013年的立法计划中将修改《成果转化法》作为本年度第一类立法予以明确,并成立了由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16部门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8部门组成起草工作小组、专家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专题调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驻外使领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起草条文,形成修订草案。
国务院阶段: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官网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组织研讨和调研,召开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进行调研;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科技部等根据调研情况、意见建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
全国人大阶段: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明确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列为第一类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标志着《成果转化法》修改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科技部部长万钢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201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与科技部会商;2015年4月、5月赴中关村、天津、山东、安徽、湖北等地调研,期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同科技部多次审议,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评估会。
决 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2号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成果转化法》修订听取了多方建议
重新修订《成果转化法》,历经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通过30多道程序,各方面召开了上百场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借鉴国外法规及其立法经验,数千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参与修改。
此外,全国政协于新修订的《成果转化法》在审议过程中,也历经数次调研、座谈,听取意见。其中,影响较大的一次是2015年3月23日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会议由俞正声主持,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这一议题展开研讨,国务院有关部委负责同志、全国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共聚一堂,积极建言献策。一些委员们建议,要解决好非物质和非货币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问题,制定具体的办法,与物质资产有所区别,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的实施效果;要解决好收益分配问题,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利益;要重视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长远看中国还是要靠自主创新,对专利侵权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要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促进企业积极参与科研的组织和实施,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修订过程中要加强与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并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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