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快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依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我们研究制定了《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临床中心”)建设,打造以转化应用为核心的高水平医学科技创新平台,依据《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由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个临床中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批复认定的临床中心。 第三条 建立健全与临床中心功能、定位和特点相契合的绩效评价导向机制,对临床中心批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引导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的临床研究和示范应用,提升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四条 按照《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要求,各临床中心按要求提供《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评价指标由效益指标、产出指标、过程指标、决策指标4个一级指标,及其下设的11个二级指标、26个三级指标构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是指在临床中心依托单位自评基础上,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临床中心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将结合我市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科技创新重大需求,注重引导,强化产出。 1.强化功能定位。注重分类指导,引导临床中心结合实际,瞄准省级中心、省级分中心建设,健全完善威海市临床中心三级平台网络体系。 2.突出绩效产出。围绕药物和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绩效产出为导向,引导临床中心不断提高科研产出、临床应用、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责任和意识。 3.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价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4.注重结果运用。通过绩效评价,对临床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作出定量评价,为临床中心动态化管理和差异化支持提供依据。 第八条 绩效评价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1.管理部门印发通知。确定需接受绩效评价的中心名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印发评价通知,部署评价工作。 2.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各临床中心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组织临床中心开展自我评价,按时提交临床中心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和所需佐证材料。 3.组织开展专家评价。管理部门组织3-5名专家组成的综合评议专家组,对接受评价的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并以会议形式集中听取中心负责同志关于临床中心运行情况的汇报,根据汇报答辩情况,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形成对各临床中心的绩效评价意见。 第九条 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含)以上的为“优秀”、60分(含)—9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评价中心总数的30%。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定期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优秀”档次的临床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临床中心及省相关科技计划并给予资金补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临床中心,责成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临床中心称号;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建市级临床中心。 第十一条 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本办法进行绩效评价,此后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3日。 附件: 1.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x
2.威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自评价报告(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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